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22-05-03 09:29:51 资格考试公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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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认定或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原则。按照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541号)要求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求情况择优推荐,保持教师队伍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

  (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中学高级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研、教育督导、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五、评审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岗位设置、考核等基本要求,资格审查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工作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资历

  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贯彻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教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每五年累计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

  七、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一年以上基层(含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支(任)教证明。在乡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八、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须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按青海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九、专业技术职务认定与晋升

  (一)职务认定

  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办法。其它非全日制学历,其初级职称由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

  1、取得硕士学位的,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或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2年,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或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取得中等师范学历,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1、具备《教师法》规定合格学历要求的,其任职年限:

  (1)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4年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中学二级教师4年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硕士及以上学历3年)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3)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可按比例推荐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2、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任中学一级教师7年以上,可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等师范学历,任中学一级教师9年以上,可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学专科学历,在高中岗位任教,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且教龄在10年以上的教师,在晋升中级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3)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取得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在晋升中、高级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第三章 业绩成果

  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一)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必备的理论知识,努力钻研教材,研究掌握教学规律,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教学方法得当。经学校考核,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

  (二)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所带班级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三)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1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的优质课。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3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和环湖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研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以上奖2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的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成绩,获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青南地区的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表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青南地区的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的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18年以上、青南地区任教16年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次。

  十二、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观摩教学,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积极承担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申报职称时,须有5年以上任教或2年以上基层支教经历,在具备正常评审条件的同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2篇教育教学论文、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3篇教育教学论文要求,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没有任教或基层支教经历的,还须完成2项州、地(市)级教研课题。

  第四章 附 则

  十三、评审条件中,“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颁发的,如“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等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奖项。“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十四、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厅及省教育学会联合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省教育学会各专业分会、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地(市)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十五、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

  十六、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

  论文;论文出版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十七、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十八、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时限,按省人事部门的规定掌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格资历、考核、专业理论、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

  十九、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

  二十、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评审:

  (一)受过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者;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

  (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谎报业绩成果者;

  (五)严重渎职,造成较大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二十一、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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