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弑母获改判 法大?情大?

时间:2022-04-14 11:26:35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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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弑母获改判 法大?情大?

北京青年报     2000-11-29     

 

    据媒体报道,今年9月16日,汕头26岁男青年陈某受到母亲责骂后,用菜刀将其母砍杀;11月8日,北京男青年奚某因琐事与母亲发生争吵,而将其母杀死…… 

    本月初,《羊城晚报》、《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的浙江省金华高二学生徐力的杀母案,更因其二审改判,在社会和法学界中引起较大争议。 

    浙江省金华四中高二学生徐力吃过中饭后,因不满其母对他的严格管束,在与母亲发生争吵之后,趁正在卧室织毛衣的母亲不备之机,用铁榔头向其头部猛击,导致其母死亡。鉴于该案具体情况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今年4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徐力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依法为徐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徐力犯罪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家庭压力所引起的,有一定的特殊性,徐力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有关量刑过重的部分理由可予采纳。10月30日,徐力的父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维护一审刑事判决中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 

    那么,这种改判是否意味着人情战胜了法律?法律的尊严是否受到威胁?本期法律圆桌将就此进行探讨。 

    议题一:法律是否应该为整个社会环境负责?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有一个“法定的减轻和从轻”和“酌定的减轻和从轻的问题,“法定”是《刑法》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是《总则》的规定。“酌定”部分,法律本身并没有规定,是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情况酌定来从轻或减轻。 

    就子女杀死自己亲生父母的这类案件,并没有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但是,这类案件为什么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呢? 

    就浙江金华高中生杀母一案而言,徐力是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官是有权力直接减刑的。一审法院判15年,我认为不错。二审减了三年,有什么根据和理由呢?这是值得探讨的。 

    世平(海淀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则问题,总的原则是从轻、减轻,教育感化、挽救,但是具体的原则,怎么减,什么样的从轻,什么样的减轻,减轻到什么程度,这个没有规定。 

    对于金华这个案件,我认为他最后减轻处罚到12年,还是比较重的,因为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徐力平时是个好学生,他所犯的罪,按辩护意见来讲,主要就是由于他母亲对他施加的压力太大了。 

    卫尔真:据说徐力一案法院改判的理由是,徐力犯罪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家庭压力所引起的,有一定特殊性,我想问法律是否应该为整个社会环境负责?在量刑的时候是否要考虑社会环境的因素? 

    陈卫东:这里有矛盾和冲突的地方。一方面要求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但现在也确实不能不考虑社会舆论的要求,群众的呼声,但这种考虑绝对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 

    世平:我认为社会环境显然是法律考虑的因素之一。当然就是这个社会环境你也不能杀人啊,杀人显然是构成了杀人罪,按杀人罪在法定刑之内处罚你,这个法定刑有幅度的,但是要考虑种种因素,只要和这个案件有关的因素,和量刑有关的因素,就应该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 

    议题二:法律有“弹性”吗? 

    陶澜:每一个杀人的人都能找出一些理由来,是不是都要考虑? 

    世平:是在法定刑之内考虑的,我说过法律是刚性和弹性的统一,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判刑。至于从轻、减轻的情节,当然有法定的情节,还有酌定的情节。 

    卫尔真:所谓的“酌定情节”也就是法律上弹性的部分? 

    世平:可以这么说。是不是法律就是刚性的,没有弹性?我认为法律,尤其是刑法,应该是刚性和弹性的统一,这次刑法修改之后的三条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还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应该视为是刚性的。 

    同样是杀人罪,杀人的原因、杀人的方法、杀人的后果各有不同,把世界上发生的任何一个案件都事先规定到法律中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规定一些刚性的、相对刚性的原则,这就给了法官一定选择的余地和权力,这就是所谓“弹性”。 

    甄贞: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有罪无罪,此罪彼罪这类问题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除此之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说量刑幅度的问题,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当然法官是在事实、证据、法律的基础之上裁判的。 

    杨书文(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办公室主任):作为执法官,最大的一个原则就是忠诚于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他只能够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从轻、减轻和加重、从重的情节来考虑,不应该考虑案件之外的因素。 

    议题三:亲子弑母案中,亲属的双重身份会不会影响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卫尔真:在一系列的亲子弑母案中,父亲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被害人的丈夫,另一方面是加害人的父亲,这种双重身份往往会导致他有这样一些考虑:我已经失去了妻子,不能再失去儿子。这种考虑是否会使其放弃或损害为被害人也就是自己妻子争取权利的机会,而完全站在保全加害人也就是自己儿子的立场上? 

    陈卫东:我认为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已经判得很轻了。在这里,法律和整个社会的舆论以及被害人的要求产生了一些冲突,为什么?因为这个案子出来以后,徐力母亲的一些同事、邻居,徐力所在的学校的老师、同学,包括徐力的父亲所在单位,纷纷给法院写信,要求减轻处罚。对于这样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一家,通常考虑量刑的时候还是要考虑被害人的要求的,被害人如果强烈要求惩戒犯罪分子,法律会考虑;被害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我们也是尽可能考虑这方面要求的,当然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了。 

    卫尔真:如果杀害他母亲的是另外一个陌生人,至少她丈夫首先要站起来,要治他死罪,要还我公道!现在的事实就是没有人替受害人说话。 

    世平:虽然有很多人联名写信,有很多人反映情况,但并不是因为有这些人反映而改判的,法院考虑的是反映的问题是否可取。这跟他父亲站在哪一方有一定关系,但如果没有真正能够打动法官的材料,他父亲动员再多的人也没有多大的用处。 

    甄贞: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是有公诉和自诉之分,所谓公诉案件是由国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杀人这种重罪都由检察机关代表受害人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自诉的程度。被害人的丈夫在本案中是代表被害人的利益的,但是被害人的利益已经由检察官充分代表了,即使这时被告之父想留下儿子,而不再过多地考虑已经死了的人的权利了,但被害人的权利是由检察机关代表的,国家法律已经设置了这些程序,来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是要向公众澄清的。 

    王自豪(小耘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顾问):很难说亲情和血缘关系什么时候起作用,什么时候不起作用。比如说从律师的角度,在办案过程中,要达到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目的,要运用很多的诉讼技巧,包括找人联名写信,找关键的家庭成员来牵头等等,类似这样的事情很多。但你很难说法律是否考虑了亲情和血缘关系的问题,在法律判决上也不一定明确地表现出来。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这个担心应该说是不必要的。这个案件发生在亲属之间,和一般的一个儿子对母亲极不孝顺,而实施的杀人是不一样的。 

    二审法院改判的时候正是考虑到被告弑母背后隐藏了很多社会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作出了改判是合法的。 

    议题四:法律应不应该考虑亲情和血缘关系? 

    杨书文:法律应该不应该考虑亲情和血缘关系?从立法方面,我认为,一定要考虑亲情和血缘关系,为什么?这是从中国的国情来看,从古到今中国都是一个人情社会,是注重家庭关系的社会,中国古代法典影响了亚洲,特别是东亚地区的法律,他们都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 

    当前我国有一些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文件,也是考虑到了亲情的。如最高法院《关于盗窃家庭成员财产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我个人认为,考虑到中国国情,在立法上适当考虑这个因素,是有一定客观现实根据的基础和历史的基础的。 

    世平:我认为从金华这个案件来看,基本上没有考虑亲情的因素,同时我觉得以后立法,或者司法,也不能把亲情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卫尔真:浙江金华的高中生杀母案一方面是未成年人犯罪,另一方面是血缘关系之间犯罪,该案的判决是否会对人们造成“一种误导”,认为自己的亲人以后再要“压迫”自己,就可以这么干,反正我也可以减刑? 

    陈卫东:我认为非常有必要通过媒体澄清,绝对不是因为被告是被害人的儿子、具有血缘关系就能减刑,决不是这样的,法律是根据社会的舆论要求,使判决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考虑减刑的。如果大家以为像这种带有血缘亲情关系的案子都可以减刑的话,在社会上可能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是认为法律是有弹性的,只要是涉及到子女、亲属、家庭之间犯罪的时候就可以减刑,认为法律无非就是橡皮筋,可长可短,这跟目前正在建立的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第二,如果这个问题不引起逐步的重视,在现在父母望子成龙,给孩子学习加压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导致这种案子再度发生,悲剧重演,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议题五:为什么亲子杀母案会接连发生? 

    单光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从前的孩子没有现在的孩子这样得到父母的溺爱,从前也没有孩子像现在的孩子这样讨厌父母亲,主要是管得太多,什么都管,吃喝拉撒,学习不用说了,更是全面管理。 

    我国现在每年出生两千万人口,但我们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只有一百多万,而每年进监狱的孩子跟每年的大学生人数差不多,这是一个残酷的现实,弑母案也好,青少年其他犯罪行为也好,与现在的教育体制,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还有社会教育都有关系。 

    刘晶楠(北京安平城律师所律师):在美国,即使是一个小学生,如果他的父母打了他,他都知道打电话报警,警察接到这种报警以后,如果调查确实有这种事情发生,父母就要被带到法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孩子有自己的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个保护令,要求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内不接近他。父母要接受再教育,在社会上做义工,要从思想上改造父母,要爱孩子,不能打骂孩子。我认为让我们的孩子从小接受一些法制观念,社会强化一些帮助的手段,能够使得他们有一定的渠道来疏通比较紧张的家庭关系。文编/卫尔真 陶澜 特约主持:甄贞 

    本期圆桌特别观点 

    一、法律,尤其是刑法,应该是刚性和弹性的统一,但决不是一根可长可短的橡皮筋。 

    二、徐力一案获改判减刑有其特殊性,绝对不是因为被告是被害人的儿子,具有血缘关系就能减刑,血缘关系和亲情可以影响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但决不至于影响司法的公正。 

    三、防止亲子弑母悲剧的接连发生,要从法治和教育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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