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时间:2021-05-14 12:54:18 集体合同

关于集体合同模板汇总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集体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集体合同模板汇总8篇

集体合同 篇1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济状况、市场物价指数以及职工工资情况,公司与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二条 工资协议

  1、工资制度: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动态结构工资制和岗位效益年薪制)等。

  2、工资标准:工资最低标准为 元/月。

  3、工资分配形式

  (1)岗位工资制月收入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2)承包单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据效益确定,但从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公司正职 元/月;副职 元/月;中层正职 元/月;中层副职 元/月;办事员1类 元/月;办事员2类 元/月。)

  4、工资目标

  公司上年工资总额 万元,预计本年工资总额达到 万元,比上年增长 %.推行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

  5、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于每月 日前以 形式足额支付全体员工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国发[1996]77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的准天数:

  a、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5天;晚婚假10天;

  b、丧假(只适用于直系亲属)3天;

  c、工伤假:按《劳动法》规定实际休假

  (2)假期工资计算: 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按岗位工资发放;

  7、实行全员(含非全日制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标准按省市养老金缴纳控制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企业方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有权制定公司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办法与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和奖惩;

  (3)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生产(工作)定额标准(必须是本岗位?%以上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4)根据考勤和工作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薪资;

  (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在不减员的前提下,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降低员工薪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劳动和定额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方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2)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3)员工应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4)员工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四条 除本协议书以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经双方代表达成协议,可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破产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在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五日内将协议变更的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若出现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条款时,经济责任不得转移或纳入(提高)定额。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依照《广东声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检查小组成员为 、 ,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 、 .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区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以上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2

  第一条承包指标

  一、经济技术指标

  1.全年实现利润总额1050万元,比1987年经理任期目标840万元增长25%。

  2.完成施工产值15000万元。

  3.实现竣工面积40万平方米。

  4.全员劳动生产率13200元。

  5.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品率100%,优质工程率15%。

  6.安全生产,事故频率控制在7‰以下,杜绝重大伤亡、火灾、交通事故。

  7.职工年人均收入实现2000元。

  二、为职工办好以下福利事业

  1.完成2号住宅4300平方米,保证9月末前竣工,年末前再开工5000平方米。

  2.陆续为市内居住的1952年底以前入厂,确实无罐的离退休职工发放液化气罐。

  3.召开第七届职工运动会。

  4.在职工集中住宅区设液化气服务点,方便职工。

  5.生产大忙季节,通过轮换休息让职工每月休息一天。

  6.年内9号、10号、11号楼煤气管道开栓,让223户职工烧上煤气。

  7.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条件,80%的现场按标准分别达到六有和十有。

  8.在十个大型现场设立临时淋浴间。

  9.成立五个工区级兼职职工生活服务队,工会负责组织工作,行政负责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为一线生产工人解决实际需求和生活困难。

  第二条责任

  一、经理责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生产力标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经营机制,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推进企业升级。

  3.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增强民主意识,支持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行使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实现经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民主协商对话制度,公司、工会每季度由经理、主任与职工代表对话一次,包工队每月对话一次。对职工代表的提案、方案、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做到提出建议有着落,采纳与否有答复,实施见效有奖励。

  4.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合同指标,确保合同实现。

  二、工会责任

  1.围绕实现合同指标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心,积极参与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协调企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吸引动员和组织职工实现集体合同。

  2.组织开展“三优三创建三厂”竞赛,抢关键立功竞赛、“三长”竞赛、班组升级赛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竞赛活动,配合行政搞好班组建设,促进经理目标的实现。

  3.开展“工人企业家”、合理化建议等活动,集中群众智慧,为经理献计献策。

  4.开展“四有”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与经理同舟共济,共担风险。

  5.检查合同实施情况,及时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以解决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奖罚

  一、全面完成合同指标,奖励经理3000元。

  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按超额值2‰提取超额奖金,减少对等扣发。

  三、竣工面积,每增加5%,奖励150元,减少对等扣发。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每增加2%,奖励50元,减少对等扣发。

  五、工程质量优质工程率每提高1%,奖励100元,减少对等扣发。

  六、安全生产,每出现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扣发500元,火灾、交通事故,扣发300元。

  七、职工收入,每增加1%奖励100元,减少对等扣发。

  八、职工生活,每减少一项,扣减300元。

  九、在经理领导下,职工支持经理行使经营权,并努力工作(劳动),全面完成合同经济指标,并完成本单位承包合同指标时,经理奖励职工每人30元。

  十、对工会主席,视其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实现情况,与经理同奖罚。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工会生产经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会同与本合同有关科室、部门负责考核。

  二、合同期满,由经理向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汇报合同完成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认定奖罚。

  三、合同实行季度考核,年终兑现。

  第五条奖金来源,经营集团奖金由职工竞赛奖支付;职工奖金由工资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本合同实行资金抵押,经理及其副职交抵押金3000元。

  第七条合同执行中,如遇重大争议

  问题,由党政工协商解决,或由上级主管机关、工会裁决。

  第八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字后生效,年底兑现后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二份,经理、工会出席各一份,副本五份,党委书记一份,报行政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备案各一份,存档一份。

  行政代表:经理(签字)

  职工代表: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3

  (1)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时期、不同企业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过去,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与发展计划的各项指标;

  <2>企业行政方面为实现各种计划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以及为实现计划应当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

  <3>有关劳动竞赛中如何组织职工改进技术、提高技术的问题;

  <4>有关贯彻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的问题;

  <5>有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安全卫生状况的问题,确定如何使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金以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计划;

  <6>有关巩固劳动纪律的问题,制定本企业的厂规,确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制裁的措施和制度;

  <7>有关职工技术培训的各种制度,举办技术培训班、技工学校等促进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的措施;

  <8>有关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劳动保险的办法。但就现阶段我国各企业实行的集体合同,特别是三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其内容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长短、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2)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集体合同才能既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以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履行。

  <3>结合实际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合同。

  (3)为了使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度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2>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组织企业行政和全体职工或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补充,使集体合同充分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集体合同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每日时至时(包括午间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 为周休息日。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盖章)

  职工方: (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二〇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5

  甲方(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单位全称)

  姓名或法人: 联系电话:

  为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

  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分 年交清,每年交纳 元。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承包费。

  二、承包经营期限乙方承包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依法收回)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

  (3)督促乙方植树造林,限定在 年内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所承包经营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权,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承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开发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权利。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约定依法获得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

  (3)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权自主流转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不改变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承包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2)承包经营期限内,可自主流转所承包林权权属,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人员的,须依法经甲方同意,林权需要变更的,要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须经甲方备案,并及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

  (4)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要求进行植树造林,在 年 月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

  (5)林木需要采伐时,要提出采伐申请,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达到85%以上。

  (6)负责承包期内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负有直接责任;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须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7)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林木生产经营、林权权属流转。

  (8)如遇国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服从大局需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 年 月前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采伐后,未能及时更新或未达到85%成活率的;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三)在承包期内乙方遇有破坏林地、毁坏(盗伐)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或监守自盗、滥伐林木的,依法追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四)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变化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如遇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由乙方选定仲裁机构或应诉法院。

  (二)在乙方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林木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乙方(约定林木采伐时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按约定执行),林地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届时依据乙方对林地投入和立地条件改善情况及承包所剩时间等因素协商确定。

  (三)承包期满时,林权所有权交还甲方,林木及附属物的处置,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作价给集体,或再承包方受让),届时依约定处理,处结后甲方收回其权属。甲方在另行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四)如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新的规定时,以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五)本合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全程监控权、行政执法权,并负有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镇、办事处)政府、县(市、区)林业局各执一份。

  七、附件(一)发包时林木、林地评估材料。

  (二)发包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机关(盖章):

  经 办 人(签字):

集体合同 篇6

各位代表:

  20xx年是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行政于20xx年12月签订的《集体合同》履行的第一年。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现将一年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报告如下: 公司行政和广大职工作为签约双方,都能按照《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尽最大努力履行各自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集体合同》的较好落实,既保证了生产经营的健康运转,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公司上下紧紧围绕年度生产经营指标,抢抓机遇、锐意进取、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全面实现了增产增销增收增效的目标,取得了生产经营和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双丰收,谱写了建设的新篇章。

  一、关于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问题。根据《集体合同》约定,一年来,公司结合实际,“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并取得显著成效,各项主要目标全面超额完成。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个标准管理体系顺利通过监督审核,初步构建了企业管理的新平台,企业形象明显提升;加大了市场营销和货款回笼的工作力度,准确把握市场走势,从容面对后金融危机,适时调整营销策略,实现了产品利润最大化,当期货款全部回笼。以上情况详见四届二次职代会《行政工作报告》。

  二、关于工资报酬问题。从总体看,坚持了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相继实施了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补贴、谈判工资制、中管人员年薪制,职工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及各类假期工资基本执行了《劳动法》的规定,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广大职工是基本

  三、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结合生产作业特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集体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灵活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特别是不少职工主动加班加点,甘做奉献,充分体现了主人翁精神。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基本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大多数职工对

  此表示理解。希望公司行政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在今后的工作安排中,既要保证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又要合理安排好职工的休息、休假,也希望广大职工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效率。

  四、关于保险问题。公司始终把职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放在重要的位置上,20xx年,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按时足额缴纳, 职工对此表示支持和欢迎。

  五、关于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公司行政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严格安全卫生管理,较好地落实了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做到了安全卫生设施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三同时”,职工劳保用品的发放符合规定,年工亡事故和千人负伤率、地表和井下生产现场粉尘合格率均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落实了新工人和转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及特殊工种作业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广大职工也都基本做到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了全员健康体检,建立并完善了职工健康档案。对接触噪音和粉尘岗位的职工安排了听力检查和尘肺专项检查。此外,还组织开展了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和劳动模范身体健康检查。对此,职工是满意的。20xx年,安全环保平稳运行,我们实现了企业安全年。

  综上所述,《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公司行政和广大职工为落实《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维护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为继续履行和落实好《集体合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xx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公司上下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广大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合同双方尽最大努力保证兑现《集体合同》各项条款,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和舟共济、团结拼搏的良性互动机制,就一定能够加快发展步伐、圆满实现宏伟目标。

集体合同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

  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七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

  第十八条 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十条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甲方(行政)________ 乙方(工会)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 篇8

  很多人容易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混为一谈,认为同是合同,二者的法律效力应该差不多。那么两个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签订时有哪些规定?那么做个对比,二者异同之处,很容易便被发现。

  一、签订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所在的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上面的所有约束都是对劳动集体而设定的。

  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后,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二、签订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反应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福利、保障,所以集体合同反应的是集体共性的问题。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和单位签订的。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签订的合同内容在《劳动法》的范畴下,对于一些具体的,带有个性的东西进行约定。比如员工所要承担的具体工作、岗位、享受的待遇等等。

  三、签订方式不同

  集体合同适用的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员工较多且有工会。集体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前,必须先制定集体合同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签署。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商量满意之后,就可以立即签署了。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对于集体合同而言,即使通过职工大会表决, 签订后也不能立即生效。必须上报相关劳动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集体合同便具有法律效用了。

  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便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在合同约定到期的这段时间里,双方就应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事。如果有违约的,可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参考劳动法,向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五、二者约定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有两种期限:固定期、无固定期。固定期的,合同签订期限则是根据双方的需要自行商谈,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三年。到期后,如果双方对合作比较满意的话,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三次的,则会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合同。

  而集体合同只能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合同结束后,工会可以通过员工大会的讨论,看是否应该续签。如果觉得合理的话可以再次签订,如果有需要改正的地方,双方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修正。

  签订集体合同后,劳动者还需依照《劳动法》规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工资待遇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有冲突的话,则衡量双方最高标准,按最高标准来执行。例如集体合同上约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为1000元,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800的话,那么工资就应按照1000员的标准发放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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