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锦集10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集体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集体合同 篇1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劳动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劳动合同,感谢您的阅读。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公司)与(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减少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提取福利费用、职工医疗费用、福利奖励基金等,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等,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组织职工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九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条例,并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举办培训,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企查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公司方能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时,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的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
合同期满前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集体合同 篇2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位于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村民所有的,位于土地租赁给乙方作为
二、。经甲乙双方测量,乙方租赁的土地共计
三、租期为年 月日止;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四、租金计算办法:每亩每年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每两年付一次,作为土地租赁费;先付款后使用土地。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土地,甲方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土地租赁合同十、乙方租赁使用过程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因经营需要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如在租赁期内,遇有政府对该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时,土地附作物赔偿费由乙所有,土地赔偿由甲方享有。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应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而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
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报宝庆乡人民政府、保和村两委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附:1、平面图一份; 2、村(组)民自愿租赁承诺书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集体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行政与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机制,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本集体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6.职业病危害防护;
7.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8.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9.工作时间与休息;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职工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劳动安全卫生承诺责任状。
第八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 企业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防暑降温教育;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教育等。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大检查;各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企业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行政有权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拒绝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上岗操作, 查处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企业按国家规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和作业场所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安排到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及时调离原岗位。对其他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如实、无偿告知职工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及时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并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过程,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协助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以及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集体合同 篇4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集体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 ,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 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 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 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 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
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
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⑴当事人的合意;⑵契约原因合法;⑶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⑷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
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⑴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⑵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⑶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 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
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 ,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 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
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
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 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 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
集体合同 篇5
一、集体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牛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劳动合同怎么变更?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集体合同 篇6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_______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的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的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的和谐的劳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的情况,经企业方的代表和职工方的代表平等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________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
第二条 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 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月薪(_______市政府沪劳保综发[20xx]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_______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_______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________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 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_________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公司对被评为_______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公司实行每周_______小时,每日_______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职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职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_______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 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 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 九条 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 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 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企业和工会根据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_______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_______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 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 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_______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_______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_________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前_______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
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__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经理)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工会:(盖章)____________
职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工会主席)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集体合同 篇7
本合同机械化养护队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机械化养护队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机械队}签订。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机械队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机械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机械队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机械队实行集中管理,凡机械队范围内的各个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机械队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机械队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机械队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机械队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机械队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
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机械队的发展。
第六条: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道路安全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七条:机械队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春节:2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端午节:6月23日至25日放假调休,共3天。开斋节: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无调休。中秋节:9月28日至29日放假调休,共2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八条:机械队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机械队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机械队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机械队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查处。职工对机械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实际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对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第十六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机械队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机械队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有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1份,留机械队保存。
双方代表
职工方:
机械队方: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8
甲方(出租方):**县医药**总公司
乙方(承租方):**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 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商务部提出在全国农村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目标是构建顺畅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把现代商品流通理念引入农村,切实解决农民消费“不安全 ”、“不方便”、“不实惠”的问题。这项工程,已成为国家“十一五”发展的专项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乙方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计划在**镇开办一座乡级直营超市,服务于当地群众,需要租赁甲方所属**医药**分公司院内空闲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物:
1、甲方向乙方出租用于开办乡级直营超市的场地面积大约664平方米。同时
提供院内库房两栋*间,不作为租赁标的物,无偿由乙方使用**年。
2、进院大门及通道、水井、厕所双方共用,维修费和卫生费,双方共同承担。
二、期限及日期:
1、租赁期限叁拾年:**************
2、其中有一栋库房*间,因现在占用,于XXXX年十月底交付乙方使用,每延期一月,租赁期无偿顺延一个月,依次类推。
3、合同期满后,乙方如继续经营,应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准于续租,费用可调整。
三、用途:
乙方自行投资,在该地方建设一座直营超市,且具有经营权和房产处置权。
四、租赁费及付费方式:
1、前**年每年租赁费为*万*仟*佰元,后*年每年租赁费为*万*仟元。
2、前**年的租赁费**万元整,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付*万元,施工放线时付清余款。
3、合同满**年后,乙方再次付给甲方后*年的租赁费***万元整。
五、几项具体事宜:
1、甲方给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的方便,乙方按实际抄表数付费,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2、合同期限满后,乙方若不能继续经营所建超市,根据年折旧率5 %计算**年后的残值协商处理给甲方。
3、甲方所提供的*间库房,同时无条件归还甲方。**年内,库房如需维修,由乙方承担,不能维修和继续使用时,可提前归还甲方。
4、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方便,协调外围关系,确保乙方正常建筑施工和经营。因建筑施工引起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当地村组收费,由甲方承担。相关批准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所在地的乡规民约,积极维护安全、稳定。
六、法律责任:
1、本协议不因双方负责人的变更、不因企业改制而变更或终止及解除。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一份,乙方法律顾问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报送。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 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
集体合同 篇10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社员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 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租赁土地情况
甲方自愿将位于xxx村________________的田以有偿的方式租赁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用途使用,该田地总面积为________亩(具体以土地承包使用登记卡为准)。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交付时间
在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土地按现状交付乙方 使用,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四、租金计算、付款方式:
1、租金计算:甲、乙双方约定,以每亩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从第六年起每年租金根据市场行情调整。
2、租金支付: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后一年内缴当年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开付收款收据。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得中途退租且必须按时缴交租金。如逾期未交租金的,则视乙方单方违约,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纠纷由乙方自负,乙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2、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六、合同期满及终止的处理
1、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地块上所建设的基础设施归集体所有。
2、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并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
七、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八、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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