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17 10:25:46 劳动合同

【必备】劳动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必备】劳动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劳动合同 篇1

  Q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30日内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

  A1:不需要。代通金即指用人单位在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未尽通知义务,则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代通金仅可能在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包括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下发生,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其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用人单位无须在终止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也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Q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A2:各地规定不同。根据北京市及江苏省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天津市地方法规虽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但未尽义务的罚则则是一个月月工资的补偿金。而上海等地则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到期终止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严格依照其地方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口径,必要时咨询第三方机构(如人社局、律师事务所等),以免违规操作。

  Q3:劳动合同到期了,服务期还没有到,该怎么办?

  A3:劳动合同延续至服务期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就该情况作具体约定。

  另外,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服务期届满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Q4: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

  A4:各地规定不同。根据上海、江苏等地的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上述规定可知,续签劳动合同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北京的地方规定和操作实践,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合同到期之日,即在北京,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月宽限期。

  Q5: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怎么处理?

  A5: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①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用工的,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北京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算)。两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因劳动者原因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地方性规定,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仍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1年未续订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按照北京市的实践操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Q6:是否能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避免“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A6:不可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可以对其作出变更,但不可以此来规避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所负有的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性、必要性且已对劳动者尽诚实信用的义务,说明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否则因此引发的纠纷如诉诸仲裁、法院,极有可能因用人单位规避自身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而判定劳动者诉求得值。

  Q7:如何理解“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A7: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在实务中往往表现为职务的维持或升职、薪资福利的维持或者增加、工作量的维持或减少、工作地点的维持或者变近、工作环境的维持或者美化提升、劳动保护的维持或者提高等等。

  维持或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不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律师建议:“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很难有客观恒定的标准,这导致了司法判定的多重性,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维持原先或更倾向、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合同约定条件,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维持或提高,以免既无法留用人才,又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Q8:劳动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还想留用他,用人单位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A8: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再根据双方合意签订聘用协议,自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用人单位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如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协议也未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以民事关系纠纷处理。

  ②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第一,可以采取“柔性退休”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至缴费满15年(即延长缴费)。第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手续并根据双方合意签订聘用协议建立劳务关系,自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签订聘用协议,则根据最高院的审判意见,这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继续用工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社保、发生意外事故等按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

  Q9:年终董事会决定关闭一家分公司,应如何处理分公司员工?

  A9:①劳动者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派至分公司提供劳动,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的规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员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也可与员工协商解除。

  ②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是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则分公司作为具有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既可以以决定提前解散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分公司也可与员工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 篇2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994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也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了法律认可的凭证,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都是针对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

  20xx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与该意见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缩短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累计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效力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九】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 篇3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也可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但需注意这个“随时”是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当然一般情况也可以根据所在用人单位的情况灵活处理,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切忌无缘无故在用人单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离开用人单位。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 篇4

  同工同酬含义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

  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

  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同工同酬条件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同工同酬内容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同意合同期为年,即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从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1、 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前所要求的;

  2、 乙方在年月日前未能完备所规定的手续的;

  3、 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4、 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5、 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 乙方顶撞上司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或者其他任何主管认为乙方不能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的。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 _部门,担任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位说明书”及临时指派的辅助性工作。

  (二) 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与乙方作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同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订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才予以实施,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_____种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甲方所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自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支付加班费。

  四、 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执行。

  1、 计时工资:乙方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__元(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岗位工资随工作岗位调整,绩效工资按公司薪资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式录用后工资的80%,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计件工资:甲方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的,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 加班工资以基础工资为基数来计算,但当员工总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折算出的加班工资之和时,则不再另外计发加班工资。

  (三)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年终奖金发放前提是:到约定的发放时间时员工必须在职,如果员工在年终奖金发放时已不在职的,则不享有年终奖金。

  (四) 甲方向乙方支付薪金的期限为次月的 号前(遇节假日的,不超过假日回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足额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该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

  (五) 对以上薪酬政策及相关规定,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五、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每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二)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享公司所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期等有关待遇,具体规定详见《员工手册》及《考勤管理规定》。

  六、保密条款

  (一)具体内容详见《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

  (二)甲方如果委派乙方参加专项培训(即为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的费用支付的培训),甲方有权与乙方签订服务服务期合同,服务期合同另行签订。

  (三)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其他企业的职务,不得自营或为他们经营与甲方竞争企业、竞争性业务或与甲方相关联的业务。

  (四)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及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事项的,甲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并乙方须赔偿甲方违约金(半年工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 甲乙双方都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五)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1、 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规定、上司任务安排等一系列公司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弄事责任的;

  4、 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

  甲方提 出后仍不改正。

  5、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录用条件的;

  6、 乙方被发现其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假工作经历、假学历证、假身份证明等),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合同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达到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但提前三十日向全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因防止污染搬迁的;

  5、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若乙方无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 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甲方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后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中五年前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十)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若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甲方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点的规定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

  2、 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合同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二)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九、劳动纪律

  (一)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已告知乙方,乙方同意自觉遵守。甲方所有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适用于乙方。

  (二)乙方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如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十、劳动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甲方的送达地址为

  收件人为:; 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收件人为: 固定联系电话为: 。 任何一方将有关通知、处罚、变更等文件寄到对方上述地址视为已送达。若上述地址及收件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当立即告知对方。

  十一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二、其他

  (一) 甲方以下的规章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考勤管理规定》、《薪酬管理规定》、《奖惩管理规定》、《招聘、录用及入离职管理规定》、《MBO管理制度》、《培训管理规定》、《职位管理规定》、《计算机管理规定》等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甲方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情况。乙方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已充分知悉相关情况。

  (三)本合同自乙方赴甲方处报到之日起并经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

  (四)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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