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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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北京青年报     2003-02-14     

解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焦点提问

  《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取消“遇到坏人坏事敢于斗争”

  采访者:本报记者张倩

  受访者: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梁永平

  新学期将至,北京市中小学生将试行新的“学生守则”和相关行为规范。在经过修订的新守则和新规范中,除了增加了“禁止吸毒”等相关条款外,还取消了原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0条最后一句“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的“敢于斗争”四个字。这一改动是进步还是保守?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记者:在今年新修订的《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只保留了“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而去掉了后面的“敢于斗争”四个字,对这个改动您怎么看?

  梁永平:我认为这是一种社会进步,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实施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在教育制度方面以人为本、尊重生命这一主题的最具体体现。

  记者:在基金会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多大比例?其评选标准又是出于何种考虑?

  梁永平:对于青少年见义勇为的事例,我们在宣传表彰方面一直比较低调。自1993年基金会成立以来,我们接到过各省、市报来的未成年人救火、救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事例多起,我会仅选择了个别特例进行表彰。我们主要是出于青少年年龄小、模仿力强、缺乏对事物潜在危险的判断能力、缺乏在紧急情况下自我保护的能力的考虑。

  记者:此次北京市修改出台的小学生行为规范,是否第一次明示了不提倡“赖宁式”的见义勇为行为?

  梁永平:据我们了解,在《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将“敢于斗争”四字删去,北京市是第一个。与这个内容相近的还有去年10月广东省政府在全省消防电话会议上明确规定,严禁动员中小学生等参加救火,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这和《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修改一样都很有进步意义。我们认为在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的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见义勇为观,不仅要有大无畏的勇气,又要有人性的关怀,还要机智灵活,与坏人坏事斗智斗勇。

  记者:基金会作为“见义勇为”的倡导者,是大力倡导和弘扬“敢于斗争”精神的,现在取消了“敢于斗争”条款,会不会造成此种精神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弱化?

  梁永平:我认为不仅不会弱化见义勇为精神,反而会使它更加科学、理性地发扬光大。因为见义勇为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很深、很广的概念,绝不仅限于面对面斗争。现在要求小学生见到不良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报告,就是采取了一种积极而灵活的方式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也是一种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