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转让合同三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转让合同 篇1
概念
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这种技术转让具有国际性。各国的法律对什么是国际技术转让持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将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称之为国际技术转让,是比较切合实际的,也是国际上一致的看法。中国立法也是以技术转让是否跨越国界作为标准,衡量是属于国际技术转让还是属于国内技术转让。
内容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对技术转让的内容列明如下:
(一)各种形式的'工业产权的转让、和授予许可,但是不包括单纯的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名称这三种工业产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二)以可行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手册、公式、基本或者详细的工程设计、培训方案和设备、技术咨询和管理人员服务,以及人员培训等方式,而提供专有技术和技术知识;
(三)提供工厂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用以及交钥匙项目所需的技术知识;
(四)对于将要或已经购买、租赁或依其他方式获得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或原材料,提供取得、安装和使用所需的技术知识;
(五)提供工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内容。
但各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内容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即发明专利权、适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仅涉及商标权的转让除外);
(二)专有技术的许可,即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或者传授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专有技术的许可;
(三)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四)含有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和合作设计;
(五)提供含有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
转让合同 篇2
出售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受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好安达瓷砖加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转让,议定转让协议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_______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见附后清单),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本件转让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___元整(陆拾肆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日即付____万元整(_____元整)
2,工商及税务手续过户完成后付款___万元整
3,车辆过户、客户资料交接及双方议定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当天付清余款。
第三条甲方签订合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至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移交乙方。
第四条甲方会同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以为完整确认。以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本件转让成立后甲方对于转让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登记文件或承租文件,会同乙方办理工厂及附属建筑物的承租协议,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六条本件转让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七条甲方保证本件转让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转让协议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八条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协议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件转让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_20__年_8_月_1_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该工厂至20_-8-1以后的营业收入由乙方承接。
第十条甲方自本转让协议订立日起,不得借用____厂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一条甲方出卖工厂以前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件转让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转让协议列明之瓷砖加工厂及其附属车辆过户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十三条本件转让以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协议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四条本件转让标的物清单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合同 篇3
一、铺面转让费的定义
铺面转让费是一种新兴的产物,学者们对铺面转让费大致存在以下两种定义:
1、商铺转让费,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的,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地段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
2、店铺转让费 :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对于以上两种对转让费的定义,笔者认为第一种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是也存在不恰当的地方。现在市场上转让费已然成为一种惯例,并且空铺产生转让费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我个人认为是否空铺转让与产生转让费无关。此外,根据市场现状,转让费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一般转让费不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产生,出租人与承租人产生的是租金,而非转让费。笔者认为,转让费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无形价值的费用,一般表现为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对铺面本身的市场价值的共同认知,有的时候原承租人也会将自己铺面里面的东西一同转让给次承租人,有时也会空铺转让收取转让费,具体转让费的高低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是该交易地区的市场行情。
二、铺面转让费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关铺面转让费之间的纠纷。
1、案例。**下岗之后,购买了一间临街门面房,开起了白铁铺。后**将店面租给了**,签订了四年的租赁合同,**经过一番装修开起了小吃部。不久前**经业主**同意,又将该店面及相关厨房设备转让给了**,向**收取了门面转让费。**接手后,开起了特色小吃,可经营不到几个月就关闭。**以**转手渔利,起诉**要求**返还门面转让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从该案例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铺面转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铺面转让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二是虽然我国法律对铺面转让费没有作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铺面转让费已被大家所认可,一般表现为当地的交易习惯。我国《合同法》在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九个条文中,都提到了“交易习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还偶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发生真实意思”。交易习惯是人民在长期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或方法。同时,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后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转让费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地的交易习惯,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新兴产物。
2、原承租人铺面承租的剩余租期租金与次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铺面转让费是否等价?铺面转让费是原承租人将铺面转租给次承租人时,次承租人支付给原承租人的费用。这样的转租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当原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的期限很短时,比如只有一年期限的租赁合同或者两年期限的合同,在承租期间原承租人转让铺面并获得高额转让费,但是次承租人所得剩余租期却很短,按照正常的经营所得利润也无法挣回高额的转让费,但是由于租期届满,某种原因导致无法续租,此时次承租人所遭受到的高额的转让费损失是
否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铺面转让费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高额的转让费在一定的程度上显失公平的。正是出于这种原因,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让费纠纷就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解决。笔者认为,铺面转让费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是应该支持,但是至于高额的铺面转让费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我觉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着重分析这个问题:
(1)由于次承租人的原因导致铺面被收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条以及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次承租人出现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导致铺面被收回,无法再次转租,损失的转让费应该由自己承担,这就是法理上所讲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2)由于原承租人的关系导致铺面被收回。如果原承租人出现合同法规定,将铺面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转租的,导致出租人解除房租租赁的合同关系,致使次承租人的将铺面可以转让收取转让费的愿望落空,经济上遭到了损失,此时,原承租人应该要承担对次承租人的赔偿责任。
(3)租期届满之后,由于出租人的主观原因向次承租人收回铺面,或者不合理的提高租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期届满后,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铺面。如果出现的这种情况,对次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次承租人将损失掉转让费,这样一来,转让费的有无就取决于出租人。在现实社会中,次承租人损失转让费往往都是与出租人有关,主要是因为现在是出租方市场,承租人出于弱势地位,这种损失铺面转让费的情形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在面对这样的这种困境,承租人在承租铺面时,最好三方一起签定合同,对后续租赁合同租金涨幅、租期等重要内容事先约定,比如次承租人在与原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时,与出租人签订相关订约合同。
(4)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铺面被收回。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好有关铺面转让费的风险的承担,那么我们应该根据当事人的之间的约定,次承租人之所以承租该铺面并且支付铺面转让费,是有理由相信自己也可以再次转租并且收取转让费,此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那么次承租人可以向原承租人请求减少铺面转让费,具体减少多少,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根次承租人的损失以及正常合理的经营价值来确定(这里的客观原因除了上面几种原因之外的原因,比如政府拆迁,自然灾害等)。
(二)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关铺面转让费之间的纠纷
案例:20xx年11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书》,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县交通东路200号的商铺出租给**,双方约定租期为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月租金800元,另收取押金800元。20xx年5月18日,经被告**与**协商,**同意将商铺转租给被告,并征得原告同意。期间,被告向**交纳了24000元转让费、剩余租期的租金4000元和押金800元。20xx年11月1日,原、被告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书》,约定租期为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租金为12000元/年,押金为800元。租赁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商铺,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铺面转让费是次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的,与出租人无关,有关次承租人依法向法院请求出租人返还铺面转让费的诉讼请求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院不会给以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租期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自己的铺面,这是出租人行使自己的物权的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此处分析与上述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关于铺面转让费具体问题(3)是一致的。
三、针对铺面转让费的一点建议。
针对目前社会上的铺面转让费问题,笔者建议承租铺面时需谨慎,最好原承租人、次承租人和出租人三方一起协商,并签定书面转让协议及新的铺面租赁合同,同时还要注意确认、督促业主办妥店面租赁许可等法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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