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8-18 13:21:55 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10篇(推荐)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转让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转让合同10篇(推荐)

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门市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后店铺现有的电线、网线、水管等基础设备甲方不能撤出,供水、供电、网络等设备归乙方所使用。

  三、乙方在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__________停放车辆,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地下停车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汽车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汽车车位。

  二、甲、乙双方同意将第一条商定的汽车车位一次性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车位的销售特征为:[现售车位]/[预售车位]

  四、乙方在签订本合约三天内一次性付清汽车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凭缴费清单领取汽车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权。如在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全部使用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________%的违约金。

  五、乙方所购的`上述车位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变该汽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若有损坏或由此产生事故,乙方除应负担恢复原状费用外,还应赔偿造成他人的损失并承担后果。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管理费用。

  六、乙方使用汽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七、乙方所受让的地下车位按有关规定,无法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手续,但享有与所购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库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八、甲方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九、甲方有权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地下车位进行管理服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视为认可甲方之委托车位的管理方式。

  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享有转让、继承的权利,涉及相关手续的变 更,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变更协议,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手续费按原车位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二收取。

  十一、代政府收缴的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在签订本转让合同时按政府有关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本合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十三、本合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十四、本协议更改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开设健身中心俱乐部(住所地址等详见房屋租赁合同),针对俱乐部的投资、经营、管理、服务等事项,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 健身俱乐部的投资

  1、健身俱乐部装修设施投资金额为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器械等配套设施投资金额为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00元)。

  3、年度房屋租赁费用为大写 :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4、年度流动资金(最高预计)为大写:伍万元正(¥50,000元)。

  5、总投资金额为大写: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6、甲方投资金额为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占66﹪ 的比例。

  7、乙方投资金额为大写: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占 34﹪ 的比例。

  二、合伙期限

  本协议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经营期限为五年。

  三、俱乐部的利益分配与费用支出

  1、俱乐部的各项费用均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包括:处所租金、物业管理费、员工工资、水电费、办公费用、广告宣传费等。

  2、俱乐部正常运营,各项费用支出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在每月月底进行账目核算,总结工作情况。

  4、在除去各项费用后,利润按甲、乙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配。

  5、俱乐部在运行过程中,如产生债务,按照甲方50%、乙方5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四、俱乐部的管理及职能分工

  1、双方共同经营俱乐部,俱乐部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双方,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2、乙方为俱乐部的`总经理,负责俱乐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及义务包括:

  (1) 办理俱乐部设立的一切登记手续;

  (2) 根据俱乐部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2) 负责针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针对会籍顾问和总台服务

  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3) 享有经营管理权,提供管理的具体资料。管理资料包括:会员入会档案表、运动安全调查表、会员签到表、会员预约表、课程价格表、课程安排表、会员卡的设计和制作。

  (4) 负责安排教练进行教学工作,开设各类丰富、时尚的健身课程。

  (5) 负责管理教练的教学工作,提供专业、细致、安全的课程为学员服务。教练员同时要配合乙方开展管理工作,不允许出现损坏健身房的言语、行为。

  (6) 负责保养健身房的各项设施,共同维护。

  (7) 审批日常事项;

  (8) 俱乐部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2、乙方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月+岗位工资500元/月。

  3、甲方担任俱乐部的监事,具体负责:

  (1) 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 检查俱乐部的财务;

  (3) 监督乙方执行俱乐部职务的行为;

  (4) 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俱乐部如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 拟由俱乐部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 决定俱乐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见附页)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定期进行甲、乙双方商讨会议,对俱乐部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俱乐部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五、资金、财务管理

  1.俱乐部成立前设立临时账户,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俱乐部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俱乐部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俱乐部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六、第三方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第三方入伙:

  (1) 需承认本合同;

  (2) 需经甲、乙双方全体同意;

  (3)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1)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俱乐部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2)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 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另一方并经另一方同意;

  (4)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 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

  允许一方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七、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八、续签、解除及违约

  1、合作协议期满,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如果需要延长本协议期限,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如果确定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俱乐部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交给另一方。

  2、如一方出现个人法律上的问题或做出对合作有损害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相关赔偿。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所转让的.林地和林木系甲方与那丢屯和高坡屯转包而来,甲方与那丢屯和高坡屯于20xx年7月7日签订山地转包协议书(附件一)。现甲方把转包而来的山地经营权及其已经种下的桉树和杉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7月7日。

  三、转让期内,在林地内所种植的一切经济林木属乙方所有。转让期内,乙方为了方便运输经济林木在林地内开公路,或者经过村里的公路时,如遇那丢屯或者高坡屯的村民进行干扰,由甲方出面进行调解处理。

  四、转让价款:乙方支付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转让金共计人民币xx正(xx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转让金人民币xx元(xx元),余下的xx万元(xx元)在20xx年xx月xx日前付清。剩余的壹万元作为押金,等第一次伐木后付清。

  六、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地面积以林业地图为准,四至范围及面积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附件二)。林权证编号为:xx,宗地号:326

  七、违约职责: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赔偿对方的损失外,须向对方支付拾万元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本协议每位当事人持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自 年 月 日起, 转让给 ,在此之前的债务与乙方无关,在执照转让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变更工作,变更时间为两个月(根据变更内容适当调整时间), 在变更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资料作违法活动,否则一律后果由乙方自负,变更完后由双方点清资料交接完毕,一次付给预先定好的.价格( 元)交付甲方,变更工作完成后,该企业的一切账务与甲方无关。

  此协议双方签字有效

  附件:A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税务正副本原件

  3, 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5, 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6, 公司章程。

  7, 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

  8, 发票领购本和支票领购本,银行存款密码。银行对账单。未用完的支票及发票。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

  附件:B

  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税务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由乙方在变更后交给甲方)

  甲方:

  乙方: 交接时间:

  第3章第5条 为: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为: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企业策划;机械设备租赁。(以工商局核定为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第2章第4条 为: 北京市海淀区白塔庵汉荣家园1号楼201室 修改为: 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发行。销售医疗器械、建筑材料、代售酒类。

  

转让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事项如下:

  1. 甲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良渚镇在亿丰家居建材城第三期新区仓库五号库512号仓库壹间,面积177平方转让给乙方,仓库转让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今后仓库的所有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2. 甲方在在亿丰家居建材城仓库五号库512号仓库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过户给乙方名下,过户手续费由乙方自己负责。

  3. 甲方和市场租赁合同有效期间20xx年6月6日,乙方要补贴甲方租金2个月人民币7000元。

  4. 乙方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贰万元,待甲方仓库铁丝网隔好,负责办理过户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后面的款项。

  5. 以上本协条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不得反悔,口说无凭协议为证,经甲、乙双方签名生效,本协议有法律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本协议签与于20xx年3月16日

转让合同 篇7

  甲方:(受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出租方)

  在本协议签订前,丙方与甲方已于20___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就甲方与丙方所生之权利义务,三方经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原甲丙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承受

  1、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基于原甲丙双方合同所享有或承担之全部权利、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转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原甲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甲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予乙方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条款外,合同项下的其它条款不变,对乙方与丙方均具有约束力。

  3、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依原甲丙双方合同已向丙方支付房租,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款项视同乙方支付,丙方不得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4、本协议生效前已发生之甲方应履行义务或责任,不论甲方是否已履行完毕,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由乙方承受。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基于原甲丙双方合同再对甲方行任何主张。

  二、各方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三、本《转让协议》与原甲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一同构成有效的合约文件,二者缺一不可。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执一份,经三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8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方提供: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房转租须经产权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3、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甲方提供的相关证件应真实合法,以保证出租房的`真是合法。

  5、商铺的上下水管道、暖气、燃气、供电等设施,若自然损坏,甲方应及时进行修理,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

  7、 合同履行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 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8、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或延迟办理营业执照,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的订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9、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发生争议的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盖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现住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转让合同 篇9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______%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转让合同 篇10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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